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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中国语境下以人民当家作主理念为中心的代表制民主与西方国家以竞争性选举程序为中心的代议制民主有所不同,前者更强调政府应在内容与实质上反映民众的实际需求,更接近古典民主观。
第一,法律学说的适用要充分尊重司法的权威性。(68)参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第26679号民事判决书。
(47)参见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②近代以来,法律学说仍在世界各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54)司法的权威性以法律实效为前提,没有实效的法律绝无权威可言。由于非通说尚处于争议之中,主流观点和少数观点在形成基本共识即通说之前,有时会显露出某些非科学性的特征。(25)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必要组成部分,要实现法治和良法善治,法律必须被人们所信服,这样的法律才具有权威,司法才具有权威性。
(15)一方面,法理与学说有其积极意义,比如在解释法律术语、填补法律漏洞等方面。(69)在上述判决中,学说对实践形成了良性的指导作用,解决了实际存在的问题,属于学说和实践的结合。法律与道德、伦理、情理以及社会政策相互交织,社会问题易被法律化,并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进而引发民意和争论。
2. 司法回应具有鲜明的实用主义色彩与后果主义导向紧密相关,司法对道德的回应具有鲜明的实用主义色彩。法学与政治学相剥离,成为一门自足的学科。最后,法院运用公序良俗的法伦理判断,使该案终获解决。第三,其强调程序和形式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为贯彻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在一些涉及民生或社会稳定的案件中,法院有时会牺牲法律效果而追求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消极的道德压力最终在较量中胜出。
面向道德的回应型司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总之,应坚持在既有法律的框架、秩序和体系内,以必要性为基本前提,理性、谨慎、适度、精准地回应现实道德需求。然而,司法回应并不意味着任意而为,它应尊重客观司法规律,在司法的应有边界内活动,坚持以必要为前提,理性、客观、精准、适度回应社会道德关切,以谨防各种风险的出现。在多数时候,若无道德冲突,法官更多地从事第一类工作。
在将道德议题司法化的过程中,法官在被迫处理某些热点争议问题时,可直接衡平裁判,即诉诸一种对于正义或衡平的考量而非法律规则来裁判案件。若判决结果合法但不合理,法官就需要考虑运用何种法律论证方法才能让判决结果获得实质合理性。规范审判执行活动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规则命名。有时,在司法解释的内容中,虽未直接出现与道德相关的表述,但其确实是在回应和解决道德问题。
其中,失效的391件,已被修改的147件,部分失效的1件,故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共538件。回应过度必然导致异化。
而且,个别司法解释的条文甚至逾六百条之多。政策既可作为解释法律的重要参考,又可协调法律之间的冲突,但其不能直接决定司法解释的存废。
在司法过程中,此种矛盾时常会通过民意与司法的紧张冲突展现出来。群众的判断标准是朴素的道德感和正义感,而法官则以理性的法律判断和论证作为方法,二者会产生冲突。但法院在判决刘某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又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作出强化说理和论证。2021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将司法解释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政治话语、政法话语广泛融入司法,出现所谓司法政治化或政治司法化。在这种面向政治的压制型司法中,司法要承受来自政治、社会和支配性道德(dominating morality)的压力。
对于那些本不属于司法范畴或由其它手段来解决效果更好之事,司法如果积极介入并过度回应,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在当代社会,道德是多元化的,相应地,道德争议也是多样化的。
三是领域道德压力和特殊群体道德压力。它以捍卫法律和法律机构的自治性为己任,同时型塑了一种以规则为基础的法治。
上述列举式的分类难免挂一漏万,无法穷尽道德压力的所有类型。为了避免这种问题,法律和司法将迈入回应型的新阶段。
五、结论现代司法承担着裁判纠纷和社会治理的双重职责。二、道德回应型司法的兴起及法理逻辑从系统论视角来看,法律系统与道德系统会发生双向、复杂的互动关系。这里的案例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普通的个案。一般而言,美德不宜被普遍化为一般性义务,而只适宜以权利引导或倡导的方式,以其指引人们的行为。
然而,该案的判决说理存在瑕疵,以创设北雁这一姓氏违反社会道德为由,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犯了倒果为因、循环论证的错误。道德回应型司法的建构需要一个过程,借用美国学者塞尔兹尼克关于法律变迁三种模式的理论来看,法律经历了从压制型法到自治型法最后再到回应型法的发展阶段,相应地,每一种法观念所对应的司法自然会呈现出压制型、自治型和回应型的特色。
应坚持法治原则,协调好司法的被动性和回应性之间的关系,使道德回应型司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用。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的矛盾集中体现为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与司法公正实现不平衡之间的紧张关系。
人们对司法的理想期待是,它能够精确地瞄准社会关切点,有针对性且有效地回应人们的道德关注和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基本上是从属于政治的,主要强调政治话语的合法性,法律规则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而规则的评价标准是政治正确。
很多法律问题被转化为政治问题,并通过政治化的司法手段加以解决。与之相比,个体法官对道德问题的回应虽然具有个案性,但其回应方式较为灵活,在个案中具有较大的裁量和活动空间。社会舆论纷纷指向柳某见危不救的背德行为,认为其违背了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对其行为给予法律上的消极评价,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在网络和自媒体发达的时代,公众舆论或民意的形成速度十分快,形成方式非常便捷,产生的影响特别广泛。
司法对道德的回应,最终目的是为了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息诉服判,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接受判决的同时,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柳某看到后,并未施救。
法官无论是采纳道德修辞,还是进行理性论证和说理,最终都是为了让裁判在道德上站得住脚。当下,最高人民法院倡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释法说理的重要标准。
(一)中国司法回应社会道德关切的特色在讨论司法回应道德问题时,既指向作为机构的法院组织,也指向扮演裁判角色的个体法官。法院只需面对和回应那些急迫、合理的道德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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